網約配送員在配送途中受傷,誰來賠償?
——以馮某與某某公司1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為例
一、 案例背景與核心意義
隨著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約配送員(外賣騎手)已成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群體。他們在工作中面臨著較高的職業風險,其權益保障問題也日益引發社會關注。本案例正是一起典型的網約配送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第三方侵權行為導致人身損害的糾紛。
本案的核心意義在于,明確了公共服務場所管理者對網約配送員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其控制的設施(如電動門)的操作規范提出了具體要求。首次在司法實踐中清晰界定了“職業傷害保障”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認定二者性質不同、可并行獲得,對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厘清了直接侵權責任與補充責任、共同侵權責任在不同情境下的適用邊界,為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提供了重要參考。
二、 案情概要
馮某(網約配送員)騎行電動自行車進入小區配送外賣,小區非機動車入口由保安遙控開啟電動門。監控顯示,保安為他人開啟電動門后,在查驗馮某的防疫信息時并未再次專門為其開門。馮某在查驗完畢后,左手持手機,啟動電動車欲進入小區。此時,電動門開始關閉,在馮某尚未完全通過時撞及其車輛后部,導致其失控倒地,頸部脊髓受傷,馮某的職業傷害被相關部門確認,并獲得了基于“八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同時,馮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某某公司1(事發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及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1的總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馮某的部分訴訟請求,某某公司1不服,提起上訴。
三、 爭議焦點
損失計算的交叉問題:
馮某已從職業傷害保障基金中獲得的賠償,是否應在本案的侵權損害賠償總額中予以抵扣?
四、 裁判要旨與法理分析
法院認為“職業傷害保障”與侵權賠償,是公私法域的并行救濟,兩者并不相悖,且這也是本案最具指導價值的法理闡釋。
首先,兩者性質不同:職業傷害保障是政府主導的、具有社會保險屬性的公法保障,旨在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基本保護;而侵權損害賠償是基于過錯責任原則的私法救濟。
其次,兩者功能互補:前者體現社會共濟和基本保障,后者體現對侵權行為的懲戒與填補。
最后,兩者非重復賠償:馮某基于《工傷保險條例》框架獲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本案中基于《民法典》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法律基礎和計算依據均不同,故不構成重復獲利。
這一認定肯定了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享有全方位、多層次權益保障的權利,避免了其因制度交叉而權益受損。
五、 結論與啟示
本案經過兩審審理,最終維持原判,該判決對于網約配送員等新就業形態從業者來說:應強化自身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如騎行時不使用手機),這是對自身安全負責,也是在發生糾紛時維護自身權益的基礎。同時,應積極了解并參與職業傷害保障等試點政策,在遭受損害時,應明確其既可以申請職業傷害保障,也有權向侵權方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司法與實踐:本案確立了處理類似糾紛的清晰范式:首先,厘清侵權法律關系,認定各方過錯;其次,獨立審查社會保險待遇的性質,支持二者并行不悖。這為全國法院處理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與第三方侵權競合的案件提供了寶貴的先例和裁判思路,有力地推動了平臺經濟用工環境的法治化與規范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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